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怎麼寫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5W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怎麼寫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是需要法定理由的。《仲裁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合適,裁定不予執行。”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的第二百一十七條,下同)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執行過程中的不予執行情況)因此,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機構本身出現了法定的過失,如果當事人僅僅是對於仲裁的賠償數額不滿意,則不能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而只能是“自認倒黴”。而且,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前提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如果當事人都沒有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則不能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撤銷裁決和申請不予執行裁決的異同仲裁結果出來後的救濟途徑主要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兩種。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