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超過十年如何繼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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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超過十年如何繼續簽訂?

勞動合同的簽訂,證明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確立,也是保障勞動者的一道保險,那麼可能有不少工齡超過十年的朋友會有疑惑,勞動合同超過十年該如何繼續簽訂?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材料,希望能夠解答您的疑惑。

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很多諮詢者在知道自己享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權利時,往往因不理解“無固定期限”的含義而陷入誤區,導致自己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維護。

誤區一:工作滿十年即可申請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此,我們可以認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所謂“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連續無間斷。如果勞動合同的期限有間斷,即使累計達到了十年,也不能認為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了十年,因此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誤區二:員工提出簽訂,用人單位必須同意 根據《勞動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企業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以雙方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為基礎,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願續簽,就會導致合同終止。員工也不得強行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所以還是要以雙方願意為簽訂合同為前提。

誤區三: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終身合同 《勞動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期限,並且用人單位不得隨時解除合同關係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之日止。 但無固定期限並非終身合同,在遇到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前解除,如用人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無法與員工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等。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約定在固定期限內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到這已經解答結束了,當我們勞動合同超過十年之後,如果要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所謂的終身合同,一般超過十年後,企業沒有和勞動者繼續簽訂協議,一般都會默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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