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撫養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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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撫養協議的效力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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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的效力如何

概括而言,遺囑撫養協議具有優先於遺囑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撫養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按照協議,撫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撫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撫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撫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

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後,如果遺贈撫養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有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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