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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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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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新標準是什麼


1、根據2016年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得到以下數據

2016年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29元

2016年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5527元

2016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37元

2016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0068元

2016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66元

2016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7359元

2、傷殘賠償金計算方法:

(1)60週歲以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指數×20年;

(2)60週歲至75週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週歲以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指數×5年

3、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

(1)60週歲以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60週歲至75週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週歲以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4、精神損害撫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費用項目有關問題的解答》第15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根據我省審判實踐,一般以5萬元為限。如果侵權行為情節特別惡劣,被侵權人的損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可適當提高賠償金額,但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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