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物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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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物流土地使用税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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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用地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土地使用税的計算方法?

財政部、國税總局近日已印發《關於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規定對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通知》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均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税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通知》規定,符合要求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儲存糧食、化肥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原油、塑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和食品、藥品等工業製成品的倉儲設施。具體種類來看,符合條件倉儲設施用地主要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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