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況解除 - 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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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況解除 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哪些危急情況可以立口頭遺囑

繼承法所説的“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當沒有危急情況發生時,就不具備設立口頭遺囑的先決條件。“危急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交通事故、航空意外、其他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時,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我國《繼承法》對口頭遺囑有效期未作時間規定,只是在條件上進行了限制。所以,遺囑人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立口頭遺囑,即使立有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由於口頭遺囑的非書面形式,且具有緊急性,在遺囑人具備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條件之後,口頭遺囑無效,因此,涉及口頭遺囑的繼承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爭議。因此,建議遺囑人就遺囑問題諮詢一下專業律師,免得遺囑無效,違背遺囑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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