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口頭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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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口頭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效口頭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略式的口授遺囑或特別的方式之遺囑,由於具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等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予以嚴格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怎樣才算有效的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有些時候可能被繼承人只能通過口頭的方式來訂立遺囑,雖然這樣並不嚴謹,但卻也是無奈之舉,因此往往在危急關頭其實才會通過這樣的方式來訂立遺囑。而這樣的遺囑,如果不滿足生效要件的話,自然最終也就會被認定無效,那麼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也就得不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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