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抵押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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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抵押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設定抵押的房屋買賣合同如何履行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出賣人沒有取得抵押權人(銀行)同意,也沒有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依據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34條的規定,房屋管理機關不能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屬於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如果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則法院應當向買受人釋明,告知其變更訴訟請求,經釋明後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買受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滌除權,法院應予准許,並判決買受人直接代出賣人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再將該部分款項從未付購房款中予以扣除,待抵押權消滅後再為買受人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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