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職工嚴重違艦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孕期女職工嚴重違艦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孕期女職工嚴重違艦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針對孕期內女職工建立了特殊的職業保障機制,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通過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通過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定適用於所有勞動者,包括處於孕期內的女性職工。因此,女職工懷孕期間並非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指不能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非過失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等方式解除合同。因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單位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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