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半年就懷孕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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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半年就懷孕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日常的工作當中,國家針對勞動者的各項權益保障都是有規定的。對於女性而言,結婚生子是不可避免的。在現實生活中,很能有很多女性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在單位工作半年就懷孕了,遇到這種情況,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又生怕公司知道後會解聘自己。其實,國家對於孕婦的勞動權益也是有規定的。以下是針對入職半年就懷孕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的介紹。

一、入職半年就懷孕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那麼職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二、關於女職工懷孕的其他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8天(產前15天) 難產15天 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

通過上述的資料,大家可以看出入職半年就懷孕,但是自己並沒有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是不得將自己進行開除的。而且對於懷孕的女員工,單位必須具有一定的保護措施。用人單位只有在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對員工進行開除,所以大家在生活中,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有一定的瞭解以後,才知道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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