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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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文書
民事訴訟賠償請求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對象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係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指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比如婚姻糾紛,婚姻締結的時間、雙方感情狀況。侵權糾紛,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害後果。合同糾紛,合同簽訂、履行的時間、地點,合同內容,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


理由,指提出訴訟的原因,比如要求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破裂;要求賠償,是因為對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對方遲延交付貨物。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指提起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的訴訟。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有其權限和分工,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審判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對糾紛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應當審查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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