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存儲櫃丟失物品 - 超市是否應當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2022年7月,李某前往當地某超市購物,由於超市內部不允許攜帶個人包裹,因此李某將隨身攜帶的包和手機存進超市入口處的自助存儲櫃。購物結賬後,李某取包時發現自助存儲櫃已被打開,存儲櫃中的包和手機不翼而飛,李某聲稱自己包裏有現金5000餘元,要求超市賠償自己現金損失及手機損失共計8000元。超市辯稱,經查詢超市監控,李某財物系被一名戴黑色墨鏡男子取走,並非本超市工作人員,且自助存儲櫃系商場為顧客免費提供的寄存場所,超市已經在顯眼位置提醒顧客“個人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丟失概不負責”,因此拒絕賠償。李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超市賠償其經濟損失8000元。

在超市存儲櫃丟失物品,超市是否應當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目的在於保護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必須採取一定的行為來維護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免受侵害。本案中,原告李某作為消費者到超市購物,超市就有義務對其向消費者所提供的儲物櫃等寄放物品的場所,採取諸如安排專人巡邏、值班等必要、合理措施,保護消費者的財產安全。

另外,儘管通過監控錄像顯示原告李某的財產系第三人取走,在原告李某報案公安機關無法抓獲第三人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超市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由於李某未舉證證明自己包裏確實有5000元現金,因此法院對於其要求超市賠償現金損失的訴求不予支持。至於李某的手機,根據李某提供的購買發票,手機已經購買一年多,考慮到手機折舊,同時原告李某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也有過錯,最後法院酌情判決超市賠償原告李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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