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超市內摔傷 - 超市理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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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超市內摔傷超市應賠償嗎?

顧客在超市內摔傷,超市理應賠償嗎?

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超市作為一個開放性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並且這種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而產生的一種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積極作為的義務。超市是以在從事社會活動中謀取利益為目的,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超市作為一個公共場所,應該盡到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就是需要對稱消費者或者顧客盡到一個保護消費者安全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話,一旦發生的損害事故就必須由超市承擔賠償侵權賠償責任,也就是説顧客在超市內摔傷超市理應賠償,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重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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