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佈後擔保人之間是否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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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頒佈後擔保人之間是否有追償權?

民法典》頒佈後擔保人之間的相互追償權發生了很大的變動,從原來的各保證人之間可相互追償,按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已變更為擔保人之間一般沒有追償權,除非相互之間約定或者共同在一份合同上籤章,可見新的法律規定增加了擔保人擔保的風險。

具體來説擔保人之間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享有追償權:1.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2.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3.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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