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財產被偷 - 可以拒繳物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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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財產被偷,以此為由可以拒繳物業費嗎?

業主財產被偷,可以拒繳物業費嗎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以下點:

1.發生盜竊案件,第一責任人是小偷,而不是物業,第一時間是報警,物業配合警察調取相關證據。

2.物業公司跟業主簽訂的是物業服務協議,不是保管協議。即使是業主繳納了物業費,這也是物業公司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等費用,並不是物業公司保管業主私人財物的費用。

3.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體現的是“公共服務”,是為業主提供“公共服務產品”。對於業主個人的財物保管,物業公司是不承擔這個責任的。

 

如果由於物業公司對於小區內安全防範工作落實不到位,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小區,門崗該詢問不詢問、該登記不登記、該檢查不檢查,小區內也不巡邏,監控等安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圍牆壞了也不修補那麼,如果業主財物被盜,物業公司是有一定責任的。
    這裏先説個基礎知識,小區裏面物業公司聘用的不叫保安員,保安員必須由專職的保安公司進行選拔、培訓、招聘和考核的。小區物業公司聘用的叫秩序維護員,負責維護小區的秩序維護。
    秩序員的主要職責是小區門崗管理、巡邏、車輛停放和裝修管理服務等,如巡邏中發現樓道雜物堵塞需要及時安排人清理,發現管道損壞需要維修,發現業主車輛停車不規範等問題。
    而且巡邏跟被盜沒有必然聯繫,巡邏能降低東西被偷的風險,但不能保證東西不被盜就如有警察也不能保證社會沒有犯法事件發生,能保證你不丟東西的叫保管員。
    因此只要物業公司可以提供完整的監控錄像、提供秩序員巡邏的簽到表、小區人員進出登記表等資料,能夠證明門崗有詢問、有登記、有巡邏、有監控,就是打官司物業也是沒有責任的。
    業主財物被盜,要想讓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與物業公司簽訂財產保管合同,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財產保管合同或協議,那麼,如果業主財務被盜了,物業公司是應當全額賠償的。否則的話,物業公司完全可以拒賠。
    如果你有證據能夠證明物業公司有違約行為,比如保安室形同虛設、看見別人偷東西而不制止、監控損壞多次反映也不進行維修等違約行為你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按照違約比例進行賠償。但是不能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或者以損失抵扣物業費。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小區的物業確實存在着各種問題,業主的抱怨也比較,但是一碼歸一碼。業主的財物被盜,不能夠簡單的認為是物業的責任,物業並沒有相應的賠償義務,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  

根據《重慶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負有一定的安全防範義務,但這僅僅是必要的正常的防範性安全保衞活動,並不能做到絕對的、全方位無死角的安全。同時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能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重慶物業管理條例》

十三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在正常情況下業主財物被盜,物業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業主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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