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不好業主能否拒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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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不好業主能否拒交物業費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為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眾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區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物業服務不好業主能否拒交物業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物業服務不好業主能否拒交物業費

1、不可以的,目前業主以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為由拒交物業費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物業和業主存在約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並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但如果業主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業主無需支付物業費的滯納金。
2、在物業管理存在瑕疵的情況下,應該由小區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出現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的問題,可通過業委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還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改聘其他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要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業主對物業服務不到位的地方,及時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保留證據,聯合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乃至重新選聘物業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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