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常見犯罪量刑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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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常見犯罪量刑之妨害公務罪

陝西省常見犯罪量刑之妨害公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罪

1.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犯罪情節嚴重程度、造成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持械妨害公務的;

(2)煽動羣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3)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影響社會秩序的;

(4)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 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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