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的法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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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的法定量刑
妨害公務罪的法定量刑
根據具體情節,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情況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立法機關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司法解釋: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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