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經典案例——作坊打工涉污染 - 終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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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明倫經典案例——作坊打工涉污染,終擔責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與被告人孫某某僱傭被告人丁某某在蘇州市某工廠從事電鍍金屬表面處理加工業務。周某某負責租賃場地、購買設備及原材料、操作鍍鉻作業、承接業務、結算貨款,孫某某負責輔助操作鍍鉻作業,丁某某負責操作鍍鉻作業。


其間,周某某、丁某某、孫某某將加工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二樓操作間地面經下水管排放至外環境。經江蘇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操作間附近土壤的金屬檢測數值均超標,其中重金屬總鎳、總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總鉻、六價鉻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


2021年5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22年5月,江蘇省蘇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向蘇州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丁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外排廢水中重金屬總鎳、總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總鉻、六價鉻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辦案


2022年6月,作為辯護律師,通過查閲案卷和會見當事人,全面掌握了本案案情。在會見當事人後,承辦律師瞭解到丁某某文化程度比較低,要養育兩個正在讀書的兒子,父母也都是農民,沒有經濟來源,經濟條件比較貧困。且本案中丁某某和周某某、孫某某有親戚關係,且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丁某某隻是暫時性過渡性的在作坊打工,不是主犯,獲利較少。另外,通過查閲卷宗,承辦律師發現丁某某在案發後的第一時間便表達了自己認罪認罰的想法,而且積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會見過程中,丁某某多次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懺悔並表示願意積極做一些事情彌補自身所犯的過錯。


有鑑於此,承辦律師在庭審過程中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本案被告人丁某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被告人丁某某為人友善且已真誠悔過,迴歸社會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2、本案被告丁某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獲利較少,其本人的社會危害性也較小;


3、本案被告人案發前從未受過刑事處罰,無犯罪前科,能深刻懺悔自己的罪行,屬於初次犯罪。其本人的社會危害性極小,再犯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4、被告人丁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因此,承辦律師請求法院綜合以上量刑情節,判處被告人緩刑。


2022年10月27日,蘇州市某區人民法院部分採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丁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件點評


近年來,國家對環境污染重拳頻出,行政執法及刑事處罰力度不斷加大,環境污染刑事懲處的比例不斷提高。為此,兩高三部印發《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懲治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明確了污染環境罪的適用範圍及認定標準,但作為典型的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仍需面臨許多法律之外的專業問題:確定污染物的性質;確定生態環境遭受損害的性質、範圍和程度;評定因果關係;評定污染治理與運行成本以及防止損害擴大、生態環境的修復措施或方案;等等。


就本案而言,本案的案發地,小作坊加工企業比較多,又多是以家庭為模式的小作坊,在其中打工的人員也由於文化程度較低、且急於掙錢餬口的心理,很容易在各種手續不全、沒采取廢水處理措施的情況下,走向犯罪的道路。


通過種種案例,希望廣大羣眾以此為戒: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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