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給我足額繳納社保 - 該找哪個部門維權?為什麼我去起訴法院不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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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諮詢社會保險的問題,基本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問題: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但未足額繳納,或繳納險種不足;因為以上兩個問題導致勞動者產生了損失。針對以上問題勞動者該找哪個部門維權?本文通過案例加法律解析,一文為您介紹清楚。01
案例簡介


公司沒給我足額繳納社保,該找哪個部門維權?為什麼我去起訴法院不給立案?

A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於2020年離職,離職後A主張其在職期間社保的繳費基數與其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補繳。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裁定不予受理。那麼法院為什麼不受理A的訴訟請求呢?



02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案例中,A以B公司未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訴至法院,所訴請求應當向相關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解決。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故法院裁定對其起訴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


因《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等行政法規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專屬管理權、監察權和處罰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補繳社會保險發生糾紛,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險爭議。因此,此類糾紛應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



03
哪種情況可以訴訟解決



勞動者只有在實際發生退休、失業、工傷等法定事由時,才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的請求權,因此發生的糾紛才屬於勞動爭議。

社會保險費是由國家強制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繳納的具有保險性質的、以勞動者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基金。社會保險費由國家作為基金投資人佔有、使用並保值增值,勞動者只享有社會保險的期待權。

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勞動者僅是國家規定的直接受益人,是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主體,而不是社會保險費徵繳關係中的權利主體。在行政徵繳關係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並不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在法定情形沒有出現前,只能請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徵繳社會保險費,而無權直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雖然勞動者無權直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是因用人單位沒有或者沒有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在退休、失業、患病、工傷等法定情形出現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形成了債的關係,勞動者就具有了實際的訴權,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負擔社會保險待遇。雙方因此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仲裁以及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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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措施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險種不全或繳費基數低的情形,可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在用人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去社保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一事,經過社保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補繳,以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雖然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特區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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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近年來,由於人民羣眾法律意識提高,勞動者因為工作單位沒有為其足額繳納社保的爭議案件逐年上升。訴訟作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是當事人可以正當行使的權利,但是在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情形下,當事人應當通過有效、合法的其他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免造成訴訟時間和訴訟成本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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