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復工復產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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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疫情影響的勞動人事仲裁時效問題如何處理?

疫情防控復工復產法律服務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三條: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2.延長放假期間,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是否停止計算?

因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月29日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訴訟活動調整事宜的公告》,宣佈暫停所有開庭、調查、聽證等訴訟活動,立案與信訪建議採取網上或郵寄形式;由此引起的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審理期限計算等相關法律問題和審限管理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精神執行。因此,在恢復訴訟活動之前,訴訟期限停止計算。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2條第3款: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所以,除另有規定外,相關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進行相關訴訟活動,如:在限期內提起上訴、申請延期舉證等,否則,不利後果應當自行承擔。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月29日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訴訟活動調整事宜的公告》

各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推遲復工日期,並非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對於疫情防控採取的應急措施,並不能當然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停止計算相關訴訟期限。但是,當地仲裁機構、法院發佈具體規定可以延長有關期限的除外。

第六部分、法律責任

1.員工有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症狀但不配合進行檢查或隔離的,將面臨哪些責任?

可能涉嫌犯罪,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員工發現自己有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狀,為了自身和親友的健康安全,請一定進行相應的醫學檢查和採取相應的措施。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期滿排除患病和治癒出院的患者在回到單位上班後,單位存在歧視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些員工該怎麼辦?

如果單位因為此種歧視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規提前復工,視情節嚴重程度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確定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系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於用人單位未執行規定、擅自提前復工,並導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將可能被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4.用人單位未履行疫情預防與控制的法定義務,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存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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