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怎麼起訴 - 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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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強拆怎麼訴?幾點注意事項

房屋被強拆怎麼起訴?注意事項有哪些

確定原告資格

在房屋強拆案件中,房屋所有權人、實際權利人(如居住人、購買人、承租人等)都可能成為房屋強拆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即被拆遷人,從而具備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關於強拆行為利害關係的判斷,還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比如,被拆遷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後又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通常認為,被拆遷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後,其騰空交出房屋,視為對協議履行完畢,其喪失房屋權益,與強拆行為不再具有利害關係。但是,由於補償協議主要解決的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搬遷損失等問題。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並不包括因違法強拆可能給被拆遷人造成的包括室內動產在內的其他人身、財產損失。因此,被拆遷人即使簽訂補償協議,當強拆活動給其造成上述損失時,被拆遷人與強拆行為依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明確訴訟請求與事實根據

被拆遷人針對房屋強拆行為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也就是説,在起訴階段,被拆遷人需要對“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承擔證明責任。這裏的“事實根據”與“訴訟請求”相對應,是指原告應當證明其所提訴訟請求具有通過訴訟程序加以保護的必要。具體來説,起訴無書面決定的強拆行為時,被拆遷人只要能夠提供初步證據,初步證明該行為存在且極有可能系起訴狀所列被告實施,並且確有可能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即應視為已初步履行了適格被告的舉證責任,除非所列被告明顯不適格,或者為規避法定管轄而多列被告,或者明顯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情形。

不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房屋強拆之訴的起訴期限應當從被拆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強拆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在強拆案件中,被拆遷人即使本身並不確切知道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亦可委託律師通過信息公開途徑或是根據房屋徵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職責來確定訴訟對象,進而救濟自身權利。“不知道強拆行為主體”並不構成救濟自身權利的障礙,被拆遷人以此長期怠於行使訴權,不能成為耽誤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

被告明確

有明確的被告是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之一。在強拆案件中,適格被告涉及對強拆主體的審查,屬於實質性適格,而非形式上適格,需要結合案件事實進一步審查、明確。考慮到強拆案件中實施主體的複雜性和不易判斷性,被拆遷人在起訴時只要提供明確的被告,且起訴該被告的案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立案審查時不能準確判斷該被告並非適格被告的情況下,應當先予立案,經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後再行判定適格被告。

觀點選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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