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養娃17年花46萬向前夫要一半被駁!法院 - 超出離婚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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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女子李某與男子許某於200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女兒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其十八歲。後男方表示經濟困難,等寬裕後給付撫養費,結果也一直未給,女方訴至法院,就撫養費問題申請強制執行。並且女方稱,17年來為女兒支付學費、伙食費、旅遊費合計46萬餘元,要求男方負擔一半。(2004年8月至2021年6月,原告李某為女兒小宇支付了學費185,270元;伙食費、旅遊費、校服費、住宿費、課外活動費、競賽課程費、競賽考試費、培訓費142,269元;配眼鏡費、醫療費84,400元;保險費52,656元,以上合計464,595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負擔一半,即232,297.50元。)【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並非由子女提起的撫養費糾紛,而是原告撫養子女期間實際付出的超出原定被告應承擔的部分,性質上屬於原告自身的財產權益,系追償權,故原告的訴請主張應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女子養娃17年花46萬向前夫要一半被駁!法院:超出離婚協議約定
對於離婚後發生的超出離婚協議約定的教育培訓費用等,實際撫養一方應當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經另一方事先同意,若未能協商一致的必要支出,應視為實際撫養一方自願為子女負擔的部分,不宜劃入未實際撫養一方的撫養費負擔範圍。在本案中,追償費用超出協議約定且未徵得男方同意,亦不能證明費用確屬必要、合理。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女方的請求,同時對男方不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的行為予以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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