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施工損害房屋責任糾紛的責任主體是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地鐵施工損害房屋責任糾紛的責任主體是誰?

地鐵施工損害房屋責任糾紛的責任主體是誰?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實際從事地下挖掘活動的實際施工方,施工單位對房屋的損害財產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的建設方,其就涉案施工行為及工程項目與施工單位受有共同利益,應將涉案施工行為存在的風險及造成的損害與施工方承擔連帶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並採取推定過錯的方式。即受害人無須證明施工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須證明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並造成損害即可。當然,這裏的推定過錯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主張免責,而只能以其設置了明顯標誌或採取了安全措施作為抗辯事由。

二、可以要求賠償哪些損失?

1、房屋修復費用前期鑑定報告中,可以鑑定相關修復費用,後期依照鑑定報告的數額來確定。

2.租金損失施工行為造成房屋受損,致使無法對外招租的,故侵權行為與租金損失之間相當因果關係顯然成立,因此,可以要求賠償租金損失。

3.鑑定費鑑定係為了證明涉案房屋的受損情況而委託,具有直接關聯性,故可以要求賠償鑑定費。

4.物業費房屋受損,如果導致業主無法對外招租的,且根據房屋租賃行業慣例,物業費一般應當由承租人承擔,因無法招租故此項費用需由業主自己承擔,因此,對於客觀存在且實際發生的物業費,可以支持。

5.交通費

如果施工人已設置了明顯的標誌或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凡未採取安全措施或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的措施、設置的標誌沒有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均應負賠償責任。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並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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