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

因故意犯罪導致事故傷害的規定為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但過失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仍可認定為工傷。

2.醉酒或者吸毒

通過對行為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如果發現行為人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就應認定為醉酒。“醉酒”,是指職工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達到醉酒的狀態,在酒精作用期間從事工作受到事故傷害。酒精具有麻痺神經中樞的作用,導致行為人的判斷能力和反應能力遲鈍,難以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職工在工作時因醉酒導致行為失控而對自己造成的傷害,不認定為工傷。對於醉酒,應當依據行為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結果作出認定,如發現行為人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或者超過一定標準,就應當認定為醉酒。對於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 -2004)。這一標準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條例不將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定為工傷,主要考慮醉酒是一種個人行為,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後工作,以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修改過程中,不少人主張借鑑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將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的排除在工傷認定範圍之外。為此,條例增加了吸毒造成自己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3.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傷害自己的身體,並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例如,某職工為了獲取較高的工傷保險賠付,在工作過程中,趁其他工友不注意,故意用刀將其手指切斷,該職工的這種行為,就屬於自殘。“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例如,某職工與女朋友在頭一天鬧彆扭,第二天,他堅持到單位去工作,中午工作快結束時,其他工友都開始吃飯去了,而他一想起女朋友將離他而去,覺得自己活着也沒什麼意思,於是,從20多米高的作業台上縱身跳下,當場死亡。該職工的這種行為就屬於自殺。條例不將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定為工傷,主要是考慮,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繫,在這種情形中,職工本人對自己的死傷存在着主觀故意。將其認定為工傷,有悖《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人道主義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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