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最高法院 - 約酒、約球、約遊中人身傷亡賠償應當這樣判決。。。。(附20條裁判規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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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宴菜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提出十倍索賠是否應予支持

(上)最高法院:約酒、約球、約遊中人身傷亡賠償應當這樣判決....(附20條裁判規則)上

 

——根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可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但前提是要認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可以從文義解釋、當然解釋以及食品安全標準所涉及的範圍和種類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針對同一消費事實,若提出不同的訴訟主張和法律依據,包括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做好充分的釋明工作。


2、AA制項下利用網絡平台發起的自助遊中各參與人的責任與義務之認定   


——通過網絡交友平台相約開展的户外自助遊活動,參與人之間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自助、自我管理的關係,形成一個臨時性、鬆散性的團隊,各行為人之間具有相互照顧和注意義務,但此種義務是有限的,各參與者均應對自身的安全承擔最高注意義務。


3、相約游泳致人死亡,邀約者是否承擔責任


——相約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泳行為的危險性也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因此受害者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游泳的提議者、主動邀約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父母作為監護人,未嚴格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共飲參與人對其他共飲者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人是否參與飲酒,以及飲酒的多少,都是出於他的自願。而飲酒導致的危險,不僅是針對飲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針對社會公共安全。由於共飲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為,產生一種在後的保護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

如果共飲者疏於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又是有限的,因為共飲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夠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


5、家政服務中心賠償責任的認定


——家政服務中心所作的宣傳、承諾及其經營範圍在用户中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對社會的公開承諾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間人的如實報告義務,推薦未經過必要培訓的家政服務員上崗服務,對接受服務的家庭造成損害的,家政服務中心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第三人侵權致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是否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之中,互不排斥。勞動者具有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的雙重主體身份,有權獲得雙重賠償。

7、參與影視作品拍攝的演員與影視作品製作單位之間關係的認定 

——參與影視作品拍攝的演員與影視作品製作單位之間構成僱傭關係,適用有關僱傭的法律規定(僱傭關係原則);演員表演的真實性應當限制在法律允許和當事人承受力的範圍內(必要限度原則);演員應當對在表演過程中的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重大過失原則);演員根據劇情安排進行表演而受到人身損害應由影視製作單位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表演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原則)。 

 

8、幫工人的安全注意義務


——幫工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對於專業技能、工作經驗 、必要的注意義務有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的作業時,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所受傷害,應自負一定責任。


9、傢俱造成室內環境污染引起的糾紛,應適用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相關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證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進行抗辯。受害人實際上根本無須就因果關係作哪怕最初的證明,而加害人則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10、在公共場所放任動物自由行動致人損害,如何認定動物飼養人的責任


——由於飼養的動物無理智可言,放任動物在公共場所自由行動,本身就具有可能給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造成一定損害的危險性,而要防止這一危險源可能給社會公眾造成的損害,就必須由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通過主動、積極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對該動物進行管理、約束和控制,防患於未然,儘量杜絕這一危險源可能造成的損害,保障不特定多數的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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