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的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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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者的損失該找誰來賠償一直是受害者或其近親屬等賠償權利人關心的問題,這就涉及到要明確交通事故案件中賠償義務人的範圍,尤其是如果涉及到起訴,就要明白“告誰”了。否則盲目起訴不但可能浪費時間,還達不到賠償的目的。

一般情況下的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

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就是我們所謂的賠償義務人,也就是在起訴階段所謂的“被告”,具體包括在交通事故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一)肇事者(駕駛員)

在交通事故中,因駕駛員的主觀過錯導致其客觀上違反了交通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而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及財產損害的,此時駕駛員就是實際侵權人,也就是賠償義務人,應該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時如果駕車員就是車主,肇事者就是車主本人,賠償義務人也就是車主了。那麼涉及到訴訟程序的,車主肯定是被告。

(二)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

1、如果駕駛員不是車主,該車系車輛所有人(車主)、管理人通過出租、出借、委託等方式給到駕駛員使用,一般情況下,車輛蘇有人及管理人是不需要對實際駕駛人的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

2、但是如果車輛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對車輛進行出租、出借、委託等方式把車輛給實際駕駛人使用的過程中存在主觀上的疏忽與過錯,此時,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就需要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一般有以下過錯情形:

(1)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該缺陷也是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2)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未取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在駕駛時存在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髓藥品或麻醉藥品、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4)機動車依法未繳納交強險;

(5)其他應當認定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情形。

需要説明的是,此種情形下的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擔的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即根據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定責,而且該舉證責任的義務在於受害者一方,如果受害者無法拿出證據證明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其將很難向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三)保險公司

機動車在上路前必須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繳納交強險,而機動車車主一般也會在交強險之外附加購買商業險。此時,保險公司就會根據與車主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有限的賠償責任。

如果該機動車同時購買交強險與商業險,此時受害者可以在起訴實際侵權人如駕駛員的同時起訴保險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一般是按如下方式進行賠償:

1、先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在不區分事故雙方責任的情況下的進行賠償

2、超過交強險的部分,由承保了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3、商業險賠付後仍不足以賠償受害者損失的部分,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

以上是關於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的法律知識,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諮詢桂嬌律師:1808651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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