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復墾”的形式拆除房屋 - 政府不給補償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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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的形式拆除房屋,行政機關不履行協議的救濟途徑

以“土地復墾”的形式拆除房屋,政府不給補償怎麼維權

案情概況

2013124日,張某某與重慶市綦江區新盛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盛鎮政府)訂立《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書》,約定由張某某自願將其使用的位於新盛鎮陳家村1633㎡農村建設用地,交付新盛鎮政府向綦江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綦江區國土房管局)申報實施復墾,待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證後,給予張某某退出宅基地補償費共計114,054元,由新盛鎮政府統一拆除房屋後10個工作日內預付28,513元(後已實際支付),剩餘款項待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證後,按竣工驗收確認面積結算並支付。綦江區國土房管局在重慶地質礦產研究院出具審查意見書後作出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載明張某某建設用地為575㎡。張某某退出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時同期發佈的農户所得地票交易價格為13.005/每畝。張紹春認為新盛鎮政府未按約定履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書》規定的義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支付剩餘的土地復墾補償費94,969.48元及從起訴之日起至付清全款時止資金佔用利息。

裁判結果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書》係為完成行政管理目標而訂立,協議內容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屬於行政協議。新盛鎮政府所舉示的證據足以證明,該地塊所涉復墾項目竣工後審查確認面積為575㎡。張某某退出農村建設用地應得的土地復墾補償費用112,168.13元,已領取首期付款金額28,513元,尚餘83,655.13元未領取。但新盛鎮政府所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已將剩餘款項依法支付,或者雖未依法支付但存在正當阻卻事由。故新盛鎮政府尚有83,655.13元土地復墾補償費未支付給張紹春,且其未及時足額支付的行為確給張某某造成資金佔用損失,張某某要求支付資金佔用利息應當依法支持。遂判決新盛鎮政府繼續履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張紹春土地復墾補償費83,655.13元及資金佔用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計付至付清全款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未上訴。

裁判要點

協議相對人與行政機關訂立的土地復墾協議屬於行政協議。土地復墾協議的約定事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時,應當以實際情況為依據。協議當事人主張按照實際情況履行協議的,則應當對實際情況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另外,本案在違約責任認定上,人民法院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範有關規定,充分考量資金佔用損失的法律性質,認定行政機關存在逾期支付款項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令其支付相應利息,有利於充分保障協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守信踐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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