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 - 應該給空地的土地補償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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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應該給空地的土地補償費嗎?

房屋拆遷,應該給空地的土地補償費嗎?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並沒有規定院子對應的土地也需要進行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徵收房屋補償範圍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內容: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所以,法律對佔用土地使用權是有明確的補償的,如果在徵收有院落的房屋與沒有院落的房屋都給予同等的對待,不符合公平的原則。所以對於有院落的房屋進行補償的時候,應該在評估的時候根據房屋所有人對於院落的使用情況,作出合理的補償。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中也提到:“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二、拆遷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就是説,法律上肯定也不能規定在獲得了一塊土地使用權之後,就必須要把這塊土地全部都規劃滿了,像是城市房屋也有一部分是帶有院落的,院落的話就屬於空地了,政府單位在丈量房子面積的時候,肯定都會帶上沒有使用的這部分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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