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房屋土地使用證給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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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為了城區規劃,大量破舊的城鎮房屋被政府徵收,在農村地區,政府在徵地時有時也難免會徵收房屋。對於這些房屋將要被徵收或者已經被徵收的情形,罪關係的是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那麼,政府徵收房屋土地使用證給補償嗎?

政府徵收房屋土地使用證給補償嗎?

一、政府徵收房屋土地使用證給補償嗎?

根據相關國家政策的規定,政府徵收房屋,是需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

房屋拆遷擁有土地使用證如何補償:

1、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3、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5、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房屋拆遷補償面積計算:

房屋拆遷時的補償面積按房產證上的面積計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政府在徵地、要求公民搬遷時是會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這也就回答了“政府徵收房屋土地使用證給補償嗎”這個問題。房屋被拆遷的,可以選擇經濟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兩者不可兼得。對於妨礙政府工作的情形,不予補償,並且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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