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
一、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雙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雙方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4、雙方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
10、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數額;
11、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的財產性收益;
12、“夫妻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
13、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4、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哪些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
7、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8、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9、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其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債權人舉證)。
四、哪些屬於夫妻一方債務?
1、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
2、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夫妻約定財產製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約定的,適用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適用上述法律規定。
2、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