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區法院一案例入選天津法院未成年人保護典型案例|| -  大竹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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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和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和警示教育功能,61日,天津法院發佈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區法院《申請人劉某某申請指定監護案》入選。

河北區法院一案例入選天津法院未成年人保護典型案例||  大竹縣律師

案例

申請人劉某某申請指定監護案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於某某系初中一年級學生,其父於某、母李某、祖父、祖母均已去世。於某某的外祖父、外祖母年歲已高且患病多年,均明確表示無力擔任於某某的監護人。申請人劉某某是被申請人父親於某的同學兼多年好友,為照顧於某某的日常生活和學習,向法院提出申請,指定其作為於某某的監護人。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大竹法律免費諮詢律師  大竹法律援助律師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被監護人於某某的父母、祖父母均已去世,於某某本人及其外祖父母均表示同意劉某某作為於某某的監護人。申請人劉某某繫於某某父親於某的同學兼多年好友,有穩定的工資收入及固定的住所,現與於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有能力盡到監護責任,故依法判決指定劉某某為於某某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本案是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解決監護空位問題的典型案例。根據《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和組織可以申請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對於申請人是否真正具備監護能力,則需法院結合申請人的身心狀況、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等綜合審查確定。本案法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深入社區及學校,走訪相關羣眾,核實劉某某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於某某在生活上的聯繫程度,並詢問了被申請人及其近親屬的意願,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監護人資格確認的慎重性。宣判後法官進行了回訪,向於某某本人及劉某某詢問其近期的成長及學習生活情況。經瞭解,劉某某以監護人的身份為於某某申請困難救助、免除學雜費等事項,切實盡到了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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