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拒絕親子鑑定 - 非婚生子女該如何確認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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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親子關係時,請求確認方已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戀情的事實、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日期等,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該如何判定?撫養費的標準又將如何確定呢?

【裁判要旨】

生父拒絕親子鑑定,非婚生子女該如何確認親子關係?

撫養費糾紛中涉及確認親子關係認定的,請求確認方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在確認存在親子關係後,關於撫養費的數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適用同一標準,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確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張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該公司註冊資金為300萬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間被告張甲與原告韓甲之母韓乙存在不當關係。2018年5月6日韓乙與案外人吳某登記結婚,2018年8月7日韓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韓甲,其出生醫學證明載明其生父為吳某。2019年6月5日吳某與韓乙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約定:韓甲由韓乙撫養直至18歲,醫療費、教育費由韓乙全部承擔,不需吳某承擔任何費用;婚內男方所產生債權債務與女方無任何聯繫,女方所產生債權債務與男方無任何關係,雙方無共同財產及銀行存款,無須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張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2016年9月起張甲與韓乙相識,期間張甲贈送了韓乙現金和車輛等,起訴請求確認張甲贈與韓乙767846元的行為無效,請求判令韓乙返還767846元。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張甲贈與韓乙767846元的行為無效並由韓乙返還王乙767846元。韓乙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該案訴訟中,韓乙以受贈款項系張甲負擔的韓乙懷孕及兒子出生後產生的必要支出和撫養費用提出抗辯。

原告韓甲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張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撫養費216萬元(按每月1萬元自原告出生計算至年滿18週歲)並負擔原告今後醫療費的一半。被告張甲則辯稱其與原告母親韓乙存在不當關係,但在原告出生期間,韓乙還有一段婚姻關係,被告不認可韓甲系被告之子;即便韓甲是被告之子,原告訴求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庭審中,韓乙方稱韓乙與吳某結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對此予以否認;原告方提供被告張甲與韓乙以及韓甲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十五張,該十五張照片的內容反映出三人關係超出正常範圍。結合照片、韓乙與張甲戀情的事實、韓甲的出生日期等因素以及張甲之妻起訴韓乙贈與無效的訴訟情況,法院依照原告申請,確定對被告張甲與原告韓甲是否存在父子關係進行鑑定,對外面委託鑑定後,被告張甲不予配合、拒絕到場,導致鑑定無法進行。

【裁判結果】

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張甲每月向原告韓甲支付子女撫養費2000元,於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韓甲出生即2018年8月起,至原告韓甲年滿十八週歲止;二、駁回原告韓甲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韓甲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二審法院予以准許。針對被告張甲的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在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糾紛中,存在兩層法律關係的確認。第一是親子關係的確認,第二是撫養費的認定。

關於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確定問題。親子關係,又稱父母子女關係,親為父母,子為子女。親子關係根據其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分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和法律擬製的親子關係。親子關係確立制度,是指有關子女與父母之間是否確立親子關係的制度,傳統的親子關係確立制度包括親子關係的推定、否認、認領和非婚生子女的準正等。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採用國際上越來越普及的人類白細胞抗原檢測方式確認親子關係,後因DNA分型鑑定技術的極高準確度,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已經將其作為判斷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的重要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係的確認作出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確認親子關係一般伴隨着司法鑑定。但因親子鑑定既涉及人與人之間的親情與倫理關係,又影響到婚姻家庭的穩定,且涉及人的身體權,所以必須以當事人自願為原則。但拒絕司法鑑定,將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三十九條基本延續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採用間接強制的方式來認定親子關係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已經就其提出的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的主張舉出證據加以證明,雖然窮盡其舉證能力仍然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確實成立,故申請通過親子鑑定的方式證明其主張。另一方不同意其主張,但沒有任何相反的證據或所舉的證據不足以反駁對方主張,卻又堅決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提出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涉及親子關係的案件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基本原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包含有兩方面的內涵:一是應將兒童視為擁有權利的個體,二是兒童利益必須高於成人社會利益,即凡是涉及兒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須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重,以最有益於兒童的發展為出發點。在處理涉及親子關係的案件中,除了追求真實的血緣關係外,親子身份關係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影響,都是審理此類案件中要重點考慮的因素。現實生活中,血緣關係與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的不一致經常出現,類似本案這種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出於撫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由該子女的母親代子女主張子女的生父共同負擔撫養責任。對親子關係確認時,在主張親子關係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共同生活經歷,且男方對雙方曾同居的事實亦予以認可,非婚生子女與男方存在生物學親子關係可能性的情況下,法院為查明該法律事實,組織雙方進行親子鑑定,男方對於親子關係沒有相反證據,在審理法院告知男方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法律後果後,男方以其行為明確拒絕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做親子鑑定,法院無法進一步查明親子關係。在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證據規則推定申請人所主張的親子關係成立,以更好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利。親子鑑定涉及未成年的,需要分情況處理。依照《民法典》規定,未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來進行相應的意思表示。已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可以作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意思表示。因此,未滿8週歲的子女的親子鑑定工作,由該子女的監護人同意即可以做親子鑑定,已滿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的親子鑑定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徵詢該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如果該未成年人拒絕做親子鑑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未成年人拒絕做親子鑑定,而認定主張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請求成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

本案中,首先,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間原告母親韓乙與被告存在不當關係,2018年4月韓乙與他人登記結婚,2018年8月原告出生;庭審中原告方所舉照片,以一般人通常的社會經驗和判斷標準,原告、韓乙以及被告三人之間明顯存在特殊關係;韓乙與吳某離婚登記時關於子女撫養費和財產處理的約定,在一方沒有在財產分配上取得優勢的情況下,不向對方支付任何子女撫養費用,亦與常理相悖。其次,法院對被告與原告是否存在父子關係依法對外面委託進行司法鑑定,但在鑑定過程中,被告拒絕到場,導致鑑定無法進行;再次,被告張甲之妻曾作為原告主張張甲與韓乙存在婚外情關係,要求確認張甲對韓乙的贈與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返還財產,該次訴訟中韓乙辯稱其2018年與張甲生育非婚生子韓甲,該案涉及的相關費用是張甲在韓乙懷孕及兒子出生後產生的必要支出和撫養費用。綜合上述事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法院推定原、被告之間存在父子關係。

關於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標準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婚生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同樣適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具體到本案,按照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被告從事運輸物流行業,參照山東省統計局發佈的《山東省2019年分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國有經濟單位平均工資》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90940元,法院確定子女撫養費為每月2000元。被告張甲在訴訟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出生後其已經支付了撫養費,故對原告請求自其出生之日起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張甲公司營運收入數百萬元,被告張甲收入高,另有房產和車輛等財產,被告予以否認,原告亦未舉證證實。法院最終確定被告給付原告撫養費標準每月2000元,直至其能獨立生活時止,既照考慮到了本案的實際情況,又很好地保護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較為適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九條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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