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狀況與實際情況不符 - 有哪些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有很多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出於很多原因,沒有在離婚協議中詳細約定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案。

甚至明明有財產,卻在協議裏簡單一句“雙方沒有共同財產”,以期後續慢慢協商財產分割方案。

像這種“實際有財產,離婚協議中卻寫無財產”的情況,離婚後會產生哪些法律風險呢?

⚖️先看一個真實案例:

男女雙方於2018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生育一女,2020年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約定:

①雙方自願離婚。
②男女雙方於2018年育有一女兒,孩子撫養權歸女方撫養,撫養費由女方承擔,男方在不影響孩子生活、學習的情況下可隨時探視孩子。
③男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
④男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有銀行貸款和私人借款共370000元,由男方承擔,與女方無關。
⑤男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


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均表示同意協議內容,對自己簽署的協議負完全責任,無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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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兩年後,女方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套房子和一輛貨車。

👩🏻女方理由:

離婚時男方要求先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後再具體協商財產分割事宜,但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男方拒不協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書》中的第③條、第④條不真實,雙方存在共同財產,但沒有共同債務,女方並沒有放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男方答辯:

為了結婚以及維持婚後家庭生活,男方已經舉債超過40萬,房貸、車貸都是男方借款償還

正因為房子車子歸男方,雙方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男方一人償還所有債務。

⚖️法院查明:

男方2017年(結婚前一年)購買商品房一套,首付15萬,貸款62萬,貸款期限30年。

雙方結婚後,男方按揭購買了1輛貨車,首付3萬、貸款11萬,貸款期限3年。

房子和車輛均登記在男方名下,由男方佔有和使用。
⚖️法院認為:

本案中,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就自己的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債務清償問題所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協議中的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處理婚姻關係所涵各方面的解決方案。

且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對自己的財產狀況及債務狀況具有完全的瞭解與認知。

女方未提供訂立《離婚協議書》時男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相關證據。

雙方現已離婚,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協議所約定的內容。

法院最終駁回了女方要求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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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面的真實案例,我們可以看出:

雙方在婚姻登記處達成的《離婚協議書》應當遵照約定履行。

一方不認可《離婚協議書》條款內容的,應當提供被另一方脅迫或欺詐的證據。

《離婚協議書》的條款不能夠以顯失公平要求撤銷,條款之間互為因果,比如在撫養權上有捨棄,那麼可能會在財產上有所取得。

所以(特別提醒):

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在撫養費、探視權、財產分割、遷户、補償等方面做出詳細約定,

且最好針對以上的詳細約定,再補充違約條款。

比如:“男方應當在離婚證領取後90日內配合女方將xx房產過户到女方名下,如男方拒不配合或延期履行的,應當按照每日500元支付延遲履行違約金。

不要貪圖一時的省事或是對對方存有不確定的期待,而簽署與實際情況不符的《離婚協議書》,

否則,一旦簽字,就視為按照文字內容處置了自己的權益。

《離婚協議書》應當按照自己家的實際情況量身定做,切忌直接套用模板。

如果對條款約定有疑慮,一定要諮詢律師。

有必要的情況下與律師詳細溝通後,請律師代書《離婚協議書》,是最好的選擇。


 作者簡介 

一名執業六年的律師;一個五歲孩子的媽媽;除了聊聊法律那些事,還樂於分享婚姻、育兒、讀書和個人成長的心得與乾貨。

把別人的教訓,變為自己的經驗;以糾紛為契機,實現個人成長。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狀況與實際情況不符,有哪些風險?

彭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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