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與教化對策研究(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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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國

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與教化對策研究(十五)

英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由刑事審判法,兒童少年法和刑事司法條例組成,隨着時代發展其司法理念也有刑罰主義轉向了福利主義,越來越注重對少年權利的保護。尤其是在少年犯罪和失序法案通過後,矯正與保護主義成為英國少年司法措施的思想主導。如今英國少年司法的目標是:行為人責任、補償被害人和矯正迴歸社會。

英國法律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刑事責任能力方面,英國法律規定7週歲以下為完全無責任能力,7週歲至14週歲推定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確定其有刑事責任能力,則視為成年人處理。為司法管轄機構上,少年犯罪由少年法院管轄,17週歲以上以及類似殺人等重大犯罪或與成年人的共同犯罪則由普通法院管轄。

英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鮮明特點有五個方面:

第一,英國雖然規定14週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但並非是一刀切的政策,其引入了“惡意補足”年齡規則達到了懲戒犯罪,保護社會與被害人利益,對於維護社會治安,教化犯罪少年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監禁刑只作為終局手段。當今英國少年法院對少年犯罪的處置在於矯正其行為,預防再次犯罪,最終達到重新融入社會的目的。一般非監禁刑就足以使犯罪少年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和可譴責性,達到懲戒和保護的作用,唯有在處置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險性較大的行為人時,監禁刑才作為終局手段使用。

第三,刑事罰金制度。當違法犯罪的少年系初犯且行為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較低,其家庭又有支付罰金的能力時,少年法院就可以判處行為人繳納刑事罰金,以達到懲戒和補償被害人的目的。這種罰金制度連接了司法懲戒、家庭教育和被害人補償三個環節,使行為人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和可譴責性,喚醒了家庭的社會責任,同時又使被害人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修補了因違法犯罪行為而破壞的社會關係。

第四,緩刑與緩刑集體宿舍制度。當違法犯罪的少年系初犯,犯罪情節輕微,而且意識到行為的可譴責性,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時,少年法院可以判處其6個月至3年的緩刑,英國還設立緩刑局以便緩刑更充分的適用。緩刑的目的在於懲戒和矯正,如若行為人再緩刑期間行為不良,緩刑官可以將其重新帶上法庭,法庭可以根據其違法犯罪行為重新做出判罰。少年法庭判處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吸毒少年有時也會被送往緩刑集體宿舍進行改造,這種制度比緩刑更為嚴格,它剝奪了犯罪少年一定的人身自由,雖然少年們要服從緩刑集體宿舍的管理,但這種管理來自社區而非國家機關,因此相對於監禁刑更為寬鬆

第五,社區刑。社區刑是英國少年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處置方式。在當違法犯罪的少年行為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有悔改表現,法院可以判決的形式,判處其在社區從事一定時間的義務勞動,進而達到矯正與重新融入社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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