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與教化對策研究(十七)

來源:法律科普站 4.34K

(二)立法層面

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與教化對策研究(十七)

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我國罪刑法定原則就要求所有針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但目前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於少年犯罪的處理只是單純的比照成年人犯罪稍做減輕,而且是依據刑事責任年齡一刀切的模式,懲戒手段貧瘠,對少年犯罪的“前身”——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這一方面的處理屬空白,因此要做到對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的處理革新,必須要有相應的少年法出台。

參考世界上較為成熟的少年法可得知,依據少年法涵蓋範圍的大小,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少年法指少年刑法和少年刑事訴訟法,廣義的少年法則包含了少年法院法、監獄法等。在立法模式上,少年法較為成熟的國家一般採取設立獨立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外的專門的少年法,這種模式可以既可以擺脱原有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束縛,又可以詳細針對少年特有的情況進行保護、教育和懲戒。

我國目前雖然沒有專門的少年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但這幾十年我國法制建設發展迅速,積蓄的力量也較為雄厚,在少年立法上已經具備先決條件。審判組織方面,2008年的數據顯示我國已有少年法庭2219個,少年法官7000餘人,相信今日我國少年法庭與少年法官的數量更為可觀。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設立上要適應少年犯罪和“準犯罪行為”的特殊情形社會保護方面要革除傳統刑事責任年齡一刀切模式的弊端,將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納入少年法規制範圍,在少年犯罪的“前身”階段就加以處置,預防少年犯罪滋生;少年保護方面要將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同成年人犯罪完全區分,不能給“準犯罪者”貼上犯罪人的標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