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觀點‖法院調解離婚後可以向對方主張增加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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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離婚後可以向對方主張增加撫養費嗎?

裁判觀點‖法院調解離婚後可以向對方主張增加撫養費嗎?

 

案情簡要:

上訴人談某1因與被上訴人談2撫養費糾紛一案,不服陝西省乾縣人民法院(2022)0424民初27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於202343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在與上訴人談羣博、被上訴人談裕桐法定代理人相東談話後,對本案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談某1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信用卡賬單及物業費催款短信能證明目前上訴人經濟狀況糟糕,無能力增加被上訴人的撫養費。

上訴理由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的變更,由於給付一方經濟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情況下,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負擔大部分撫養費的,可以減免給付撫養費。上訴人離婚時為照顧孩子,將房產折價近47萬給付被上訴人母親相東,該款是上訴人以房產抵押貸款的方式取得,上訴人將該款給付後,相東用該款購買了小產權房一套,相東生活穩定也無貸款壓力,而上訴人既要償還高額貸款且無高收入工作,故相東具有負擔孩子撫養費的能力,應當減免上訴人給付撫養費標準。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撫養費並不包含託管費和高額興趣班費用。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上訴人目前無固定工作,經濟能力較差,一審判決未考慮上訴人實際情況,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談裕桐辯稱:被上訴人母親相東與上訴人談羣博離婚時,法院判決談羣博每月支付談裕桐1000元撫養費,被上訴人現因上學等費用開支增大,故要求提高撫養費標準。上訴人從事二手車生意,還跟朋友合夥開有化工廠,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具備相應的負擔能力。

談裕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從202182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3000元。

事實認定:

原告母親相東與被告談羣博20161227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後於20171222日生育原告談裕桐。20187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母親相東與被告談羣博經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8)陝0402民初3428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第二項調解協議內容為:“婚生女談裕桐由原告(即本案原告母親相東)撫養,被告(即本案被告談羣博)於每月20號支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自20185月至孩子18週歲止),被告在不影響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於每週探視一次”。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8)陝0402民初3428號民事調解書生效後,原告母親相東申請法院執行孩子撫養費至20218月份,20219月份之後原告的撫養費被告至今未給付。另查明,原告談裕桐現4歲零11個月,在西鹹新區灃東新城歐陸花園幼兒園上中班,每月學費為980元;在西鹹新區灃東新城三橋街道愛諾看護點每月信託費為1000元;在璀璨藝術教育高堡子校區學習舞蹈,44個課時學習費用為3030元。20224月至202210月原告談裕桐花費醫療費1304元。原告母親相東與被告談羣博現在均未再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母親相東與被告談羣博離婚時原告談裕桐不足7個月,現在原告談裕桐馬上5週歲,且原告已上幼兒園,學費較大(幼兒園學費980/月、信託費1000/月、舞蹈學習費3030/44課時);加之近年物價上漲,原告母親相東與被告談羣博離婚時達成的撫養費1000/月已無法滿足原告學習和生活需要;另外,結合原告母親相東及被告談羣博的現狀,並參照2021年陝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4784//人),法院酌定在原撫養費1000/月的基礎上增加500/月,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至3000/月的訴訟請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判決:被告談羣博從202261日起每月20日前給付原告談裕桐撫養費1500元(含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8>04**民初3428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撫養費1000/月),直至原告談裕桐年滿18週歲止。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談羣博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向法庭提交證據1抖音截圖一份(抖音名為灃東新城彤仁美容美體枋),欲證明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相東有工作及收入來源。證據2上訴人租房合同一份,欲證明上訴人生活支出相關費用。證據3上訴人體檢單一份,欲證明上訴人身體需要做手術,支出費用較大。證據4上訴人信用卡賬單一份,欲證明上訴人目前負債較大。被上訴人質證稱: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被上訴人在自己房子開店,收入少且不穩定。證據2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證據3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疾病花費並不大。證據4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證據1醫院檢查單3張,欲證明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相東身體存在很多問題,需要定期複查。證據2上訴人母親抖音截圖一張,欲證明上訴人家裏給上訴人蓋有房子。證據3二手車朋友圈截圖兩張、企**截圖兩張,欲證明上訴人有穩定的收入及工作。證據4上訴人賣房截圖兩張,欲證明上訴人有相應的經濟能力。上訴人質證稱: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2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家裏的房子並不是給上訴人所蓋。證據3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上訴人在二手車上班為普通員工,企**顯示的公司只是空殼公司,是為了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才註冊的。證據4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上訴人因沒有經濟收入才將房產出售。合議庭經評議,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2、證據3予以採納,證據1、證據4不予採納。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證據3予以採納,證據2、證據4不予採納。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爭議焦點:

被上訴人談裕桐請求增加撫養費的理由能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經查,被上訴人的母親相東與上訴人談羣博離婚時,被上訴人尚不滿1週歲,法院判決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現被上訴人已近5週歲,正處幼兒教育階段,從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看,談裕桐從三歲起,每月需支付託管費近千元,加之舞蹈興趣班的其他支出,從實際情況看,被上訴人的月消費較之前有明顯增加。而隨着當地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談裕桐的生活成本也已大幅提高,故一審在上訴人原給付標準上酌情每月提高500元撫養費並無不妥。至於上訴人提出的離婚時將雙方共有產權的房屋折價近47萬支付給被上訴人母親相東,上訴人另有抵押貸款,應減免撫養費的給付義務一節。本院認為,上訴人談羣博與相東離婚時關於財產分割的處理,與被上訴人談裕桐要求增加撫養費並無關聯。上訴人在一、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均繫個人日常生活的一般事務,上訴人以此作為不履行或者降低撫養義務沒有法律依據。上訴人談羣博和相東作為談裕桐的父母,在離婚後對談裕桐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談裕桐目前跟隨其母親生活,相東負擔了被上訴人的日常起居、教育培養、日常保護等責任,履行了包括經濟支付在內的相應責任,傾注了大量的時間精力。上訴人作為談裕桐的父親,在子女的教育撫養方面,主要為每月支付談裕桐相應的撫養費,故上訴人應積極履行好自身責任,為孩子提供充足的生活保障。

判決結果:

談羣博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談羣博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文編輯:楊榮豔 律師 

       吳雪兒(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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