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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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 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

解讀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深入學習某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和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水平,推動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18日公佈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

《紀要》包括“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總體要求”和“毒品犯罪法律適用的若干具體問題”兩部分內容。《紀要》在第一部分傳達了中央對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分析了當前我國禁毒鬥爭的總體形勢,總結了近年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績,明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從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加強審判規範化建設、完善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機制、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等四個方面,對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

《紀要》在第二部分對當前毒品犯罪適用法律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主要包括罪名認定,共同犯罪認定,毒品數量認定,死刑適用,緩刑、財產刑適用及減刑、假釋,累犯、毒品再犯,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等七大類問題。在指導思想上,重點體現了對毒品犯罪的依法從嚴懲處,以充分發揮刑罰預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其中,《紀要》結合審判實際,對近年來新出現的、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如接收物流寄遞毒品行為的定性,網絡涉毒犯罪的定性,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等,作出了新規定。同時,對一些長期存在、但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問題,如從販毒人員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性質認定,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共同犯罪認定,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數量認定等,提出瞭解決辦法。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為嚴厲打擊吸毒人員實施的毒品犯罪,《紀要》對吸毒者運輸毒品行為的定性、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的販毒數量認定等問題作出了不同於以往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

就《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答記者問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並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記者:請介紹一下《紀要》的制定背景?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大連會議紀要》),較好地解決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面臨的一些突出法律適用問題。近年來,隨着毒品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法律適用問題,部分原有問題也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因而有必要制定新的指導文件加以規範。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開展了新一輪調研工作,對各地法院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和研究論證。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分別聽取禁毒工作專題彙報,某總書記、某某總理分別對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國務院首次印發了《關於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下發了貫徹落實分工方案。國家禁毒委員會時隔十年再次召開全國禁毒工作會議,對全面加強禁毒工作作出部署。《意見》及其分工方案明確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牽頭單位,針對毒品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統一和規範法律適用。

為貫徹落實《意見》和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水平,推動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在湖北省武漢市組織召開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為籌備此次會議,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我們起草形成了《紀要》稿。在反覆研究論證、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後,提交會議討論。會後,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對《紀要》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第238次會議討論通過了《紀要》。

記者:當前我國毒品犯罪形勢嚴峻,對於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毒品犯罪審判工作,《紀要》確立了怎樣的指導思想?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運用刑罰懲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參與禁毒鬥爭的主要方式。面對嚴峻的毒品犯罪形勢,《紀要》着重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指導思想。在犯罪類型方面,《紀要》強調要依法嚴懲走私、製造毒品、大宗販賣毒品和製毒物品犯罪等源頭性犯罪,加大對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的處罰力度,並嚴懲向農村地區販賣毒品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毒品犯罪。在重點打擊對象方面,《紀要》提出要堅持嚴厲打擊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該判處重刑和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在經濟制裁方面,《紀要》對毒品犯罪違法所得的追繳和罰金刑、沒收財產刑的適用等問題作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並強調要加大執行力度。在保障刑罰執行效果方面,《紀要》對毒品犯罪的緩刑適用作出規範,對嚴重毒品罪犯的減刑、假釋加以限制。同時,為充分發揮刑罰功能,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紀要》也強調要繼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這一現階段基本刑事政策。堅持以寬濟嚴、罰當其罪,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對於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要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記者:請談談《紀要》法律適用部分的起草思路?

《紀要》的法律適用部分以刑法、有關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為依據,總結了近年來各地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經驗和做法,立足解決實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思路包括:第一,對一些長期存在、但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如從販毒人員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性質認定,居間介紹買賣毒品和運輸毒品共同犯罪的認定,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數量認定,毒品共同犯罪人與上下家的死刑適用等問題。第二,結合近幾年毒品犯罪的新形勢、新特點,對《大連會議紀要》的原有規定作出修改、完善。如吸毒者運輸毒品行為的定性,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的販毒數量認定等問題。第三,對《大連會議紀要》印發以來實踐中新出現的、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加以規範。如接收物流寄遞毒品行為的定性,網絡涉毒犯罪的定性,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等問題。

記者:請介紹一下本次《紀要》與《大連會議紀要》的適用關係?《紀要》出台後,《大連會議紀要》能否繼續適用?

2008年印發的《大連會議紀要》中的大部分規定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仍有指導意義,應當繼續參照執行。本次《紀要》對近年來審判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但《大連會議紀要》沒有作出規定,或者規定不盡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規範,是對《大連會議紀要》的補充和完善。

今後,對於《紀要》與《大連會議紀要》要配合適用,具體可以區分以下幾種情形加以把握:第一,《大連會議紀要》沒有規定,《紀要》作了規定的,或者《大連會議紀要》雖有規定,但《紀要》作了修改、完善的,參照《紀要》的規定執行。如從販毒人員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性質認定、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共同犯罪認定、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數量認定和吸毒者運輸毒品行為的定性、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的販毒數量認定等。第二,《大連會議紀要》已有規定,《紀要》在此基礎上作出補充性規定的(並非修改),兩者配套使用。最典型的如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第三,《大連會議紀要》已有規定,《紀要》沒有涉及的,繼續參照執行《大連會議紀要》的規定。如毒品案件的立功、特情介入案件的處理、主觀明知的認定等。

記者:目前我國吸毒人員數量龐大,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問題比較突出,《紀要》對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性質認定問題有何新規定?

對於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性質認定,《紀要》與《大連會議紀要》的規定有所不同,區別在於:一是對吸毒者運輸毒品行為的定性作出了明確規定;二是降低了將吸毒者運輸毒品的行為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門檻。根據《紀要》的規定,對吸毒者購買、運輸、存儲毒品的行為,將直接以數量較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同時,對吸毒者運輸毒品的行為,直接以數量較大標準作為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的界限,而不再另行設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標準。即,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毒品未達到數量較大標準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根據其具體的行為狀態定罪,處於購買、存儲狀態的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處於運輸狀態的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紀要》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刑法設置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標準時,實際考慮了吸毒者合理吸食量的因素,故可以把數量較大視為合理吸食量的界限,超過數量較大標準的應視為超出了合理吸食量。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當場抓獲,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表明其並非單純以吸食為目的運輸毒品,如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可以根據其客觀行為狀態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第二,我國吸毒人員數量龐大,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誘因,為從源頭上遏制毒品犯罪、減少毒品流通,應當加大對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以往在數量較大標準之上設定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標準,雖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可能放縱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第三,合理吸食量難以準確界定,不利於統一執法尺度,直接以毒品數量較大作為區分標準更便於實踐操作。

記者:您剛才也提到了,在吸毒人員的販毒數量認定問題上,《紀要》也作出了不同於以往的規定,請您具體介紹一下?

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的販毒數量認定,《紀要》對《大連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總體上加大了對吸毒人員實施的販賣毒品犯罪的處罰力度,不同之處在於:一是改變了適用主體,將《大連會議紀要》規定的“以販養吸”被告人修改為“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以便於認定。二是改變了認定原則,將認定重心放在“進口”而非“出口”,即,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將其購買的毒品數量全部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數量,並據此確定適用的法定刑幅度,只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三是提高了證明標準,對於不計入販毒數量的例外情形,要求必須是“確有證據證明”,高於《大連會議紀要》要求的證明標準。《紀要》規定的兩種例外情形,一是被告人購買的毒品數量缺乏足夠證據證明的,還是要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二是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購買的部分毒品並非用於販賣的,包括已被其本人吸食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為吸食者代購的或者被其贈予他人的,不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記者:當前,信息網絡成為毒品犯罪的新領域,《紀要》對網絡涉毒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有何新規定?

隨着信息網絡的普及應用,網絡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勢,主要表現為利用網絡傳播製毒技術、買賣製毒物品、販賣毒品和組織吸毒等形式。去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意見》及其分工方案對加強網絡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今年年初,針對國內網絡涉毒違法犯罪日益嚴峻的形勢,某總書記和孟建柱同志又相繼作出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重視,除在今年4月會同中宣部、最高檢、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互聯網禁毒工作的意見》外,還在《紀要》中專門對此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定性。《紀要》規定,對於利用信息網絡販賣毒品、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傳授製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二是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組織他人吸毒行為的定性。《紀要》規定,對於開設網站、利用網絡聊天室等組織他人共同吸毒,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記者:我們注意到,《紀要》對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數量認定問題作了明確規定,這一規定將對司法實踐產生怎樣的影響?

當前,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情況較為普遍,如何準確認定涉案毒品總量,並在此基礎上準確定罪量刑,是司法實踐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紀要》明確了應當對不同種類毒品進行數量折算的基本原則,以及折算對象、數量累加、對量刑的影響等問題。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後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根據。這樣規定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對不同種類毒品進行數量折算,有利於準確認定涉案毒品數量,科學量刑。二是在關係到能否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標準,以及能否適用更高幅度法定刑的情況下,對不同種類毒品進行數量折算更有利於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同時,《紀要》還規定了不同種類毒品折算為海洛因的依據和裁判文書表述問題,以便於司法實踐中操作和執行。

記者:《紀要》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上有哪些新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適用,確保依法、有力懲治毒品犯罪,《紀要》在《大連會議紀要》的基礎上對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這些內容大多是對《大連會議紀要》的補充和完善,也是對近年來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紀要》強調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政策把握問題,提出在當前形勢下應當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死刑的威懾作用。即要繼續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毒梟、職業毒犯、再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將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販賣,誘使多人吸毒,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同時,《紀要》結合近年來的審判實際,對運輸毒品犯罪,毒品共同犯罪和上下家犯罪,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作了補充性規定。

記者:我們注意到,《紀要》對毒品犯罪的其他刑罰適用與執行問題也作了規定,請介紹一下這些規定的內容和意義?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進一步規範毒品犯罪的刑罰適用與執行,加大懲處毒品犯罪力度,確保懲治毒品犯罪的效果落到實處。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第一,關於毒品犯罪的緩刑適用。司法實踐中存在毒品犯罪緩刑適用不夠規範的問題,《紀要》首次對這一問題作出規定。《紀要》明確了從嚴掌握毒品犯罪緩刑適用條件的原則,明確規定對於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並結合審判實踐列舉了幾種應當限制緩刑適用的情形。對於不能排除多次販毒嫌疑的零包販毒被告人,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的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實施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犯罪及製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紀要》明確強調要限制緩刑適用。

第二,關於毒品犯罪的涉案財物追繳及財產刑適用。為進一步加大對毒品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力度,《紀要》結合2013年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明確了對毒品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的判繳,確定罰金數額的原則,判處沒收財產刑的幅度等問題。一是強調要依法追繳毒品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並明確規定了應予沒收財物的具體範圍。二是要求繼續充分發揮財產刑作用,要結合案件和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罰金數額及沒收財產刑的幅度,既要對毒品犯罪分子給予有力經濟制裁,也要確保刑罰執行效果、避免形成空判。

第三,關於毒品罪犯的減刑、假釋。《紀要》第一次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毒品罪犯的刑罰執行問題作出規定。《紀要》提出,對於具有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節的毒品罪犯,應當從嚴把握減刑條件並對其假釋作出限制。旨在延長這部分罪犯的實際執行刑期,確保實現刑罰的懲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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