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的應依據什麼處罰?
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的,應依據什麼處罰?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
予以處罰。”由此可見,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的,應當按照律師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法律援助律師的概念
(一)法律援助律師,可分為廣義援助律師和狹義的援助律師。廣義的援助律師,即包括了社會律師因接受了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為某一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而稱之為某個案件的援助律師。也包括了專門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
(一)狹義的法律援助律師,也有稱為公職律師、援助專職律師,是指受聘於法律援助機構或政府其他部門,通過了全國法律職業資格的考試,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專門從事法律援助事業的人員。這類人員的編制屬於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並享受國家行政事業等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
三、法律援助律師的特點
(一)社會律師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後,對指派的援助案件不能收取律師費用。法律援助專職則不能向社會提供任何有償的法律服務。
(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律師的處罰中第二十六條:
1、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1)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3)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4)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5)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在法律援助中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的,造成訴訟人相應的損失的,會依法處罰。如果是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財務,並且侵佔和挪用法律經費的,一旦被發現就會構成犯罪,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