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反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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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案件反訴的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案件反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直接涉及反訴的立法規定僅兩條:

《民事訴訟法》第51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 140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間接涉及反訴內容的還有第59條第二款:“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 144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有關反訴的司法解釋也有兩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3、上列法律條文規定賦予被告在民事訴訟(無論第一審程序還是第二審程序)中享有反訴權,並規定了人民法院對反訴的審理形式、反訴與本訴的關係以及被告提出反訴的時間。需要補充説明的是,設立第二審程序制度實為容許對初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把初審法院的法官置於“被告”的地位,由上級法院審查下級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與起訴的關係有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務院發佈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亦有不與《勞動法》相牴觸的類似規定,但並未規定反訴也要受仲裁前置約束。換言之,勞動爭議案件的被告如可以提出反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難看出,本案被告提出反訴系依據反訴之相關法律規定提起的,而且完全符合所有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反訴的法律依據的具體介紹,總之,反訴是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被告以原告為被告向民事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反訴可以駁倒原告的無理要求,並且可以爭取實現自己期待的結果。希望通過此介紹讓大家能夠了解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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