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什麼單位設立的 - 援助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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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中心的設立單位及性質

法律援助是什麼單位設立的,援助範圍是怎樣的?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羣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羣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二、法律援助範圍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章法律援助範圍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通常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由當地的政府設立,屬於政府的行政部門,其所需費用也是由政府的財政部門支付。也就是説只要公民有法律問題需要援助且在援助範圍內的,都可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獲得免費的律師作為訴訟的辯護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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