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地域範圍是怎樣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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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那些經濟困難者在法律問題上能得到幫助,我國設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只要是確實在經濟上存有困難且有法律問題難以解決的都可以申請法援。而法援的申請除了要滿足其特定的條件外,在地域上也要有所注意才行,就如訴訟案件法院受理必須在其管轄範圍內。那麼法律援助的地域範圍是怎麼劃分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簡要介紹一下。

法律援助的地域範圍是怎樣劃分的?

縣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的法律援助服務。

1、《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的地域範圍是以縣為單位進行劃分的,也就是説本縣的居民如果有法律援助的需求可直接向當地的法援機構遞交申請,而只要是本縣範圍內且滿足申請需求的所在縣的法援機構理應受理。如果是跨級受理的話,申請者的經濟困難標準要以法援機構所在地區為標準而不是申請者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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