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法律援助的條件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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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法制化的程度的不斷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因此現在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任何侵權的行為,就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時候我們就需要通過法律援助的方式來更好地解決,那不予法律援助的條件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不予法律援助的條件規定是什麼?

一、不予法律援助的條件規定是什麼?

(一)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

1、本款的適用範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上的原因,請不起律師,或者因經濟困難以外的其他原因,如無人替他擔任辯護人等,因此未委託辯護人。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於經濟困難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託辯護人的權利,該權利不應因其貧困而被放棄。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託辯護人而自動放棄這一權利的,不屬於本款規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範圍。

2、本款規定的申請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本人及其近親屬”。這裏所規定的“本人”,是指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親屬”,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是指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本款規定的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機構是法律援助機構,即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的,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

4、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根據本款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定義務

(二)刑訴中對殘障弱勢羣體的法律援助規定

本款的規定既適用於公訴案件,也適用於自訴案件。其中“盲”是指雙目失明,“聾”是指兩耳失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這些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規定對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會造成其法律知識的欠缺和對外界事物認識的偏差,而且在庭審中對證據的識別以至辯護都存在障礙,因而應當有辯護律師維護他的合法權利。

本款規定適用於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義務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刑訴中當事人為無期或死刑的法律援助的規定

死刑是刑罰中最重的刑罰,我國曆來主張對適用死刑要慎重,因為判決一旦生效執行,即使發現錯誤也難以挽回。無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罰,會在很長時間內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保證讓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這是對重刑犯的辯護權的特殊保護,同時也體現了立足現階段國情循序漸進的原則。這裏所規定的 “可能被判處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可能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二、相關內容

需要指出的是,這裏規定的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情況得出的一種可能性的判斷,而不是定論。對於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旦發現根據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未委託辯護人的,就應當立即依照本款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本款規定適用於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義務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我們知道在解決訴訟案件的時候就要請律師來幫助自己完成維權,很多時候我們沒有條件去請律師來處理,那麼就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法律援助,只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相關條件和標準就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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