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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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有哪些?

1、 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 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 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 請求給予工傷待遇的;

8、 請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的;

9、 主張因家庭暴力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二、刑事法律援助有什麼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無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條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3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託辯護人,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的內容應當易於被告知人理解。口頭告知的,應當製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對於被告知人當場表達申請法律援助意願的,應當記錄在案。

刑事法律援助具有一定的範圍,只有滿足相應的範圍才可以享受相應的法律援助,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家庭經濟條件困難,那麼就可以自己或者委託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但是申請法律援助的過程並不簡單,需要申請人提交各種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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