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代理商能否做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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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代理商能否做訴訟主體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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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起訴離婚,但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並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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