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能否變更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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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能否變更代理人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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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於《意見》中已界定了“近親屬”的範圍,因此,這就意味着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綜上所述,如果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當事人因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自己完成訴訟活動的,可以委託近親屬來完成,而在法律規定當中對於近親屬是有範圍規定的,只有在規定範圍內的親屬,如父母子女、配偶等才能進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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