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經過誰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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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經過誰的批准?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經過誰的批准?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髮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包括什麼?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綜上所述,股份公司融資過程中,除了增發股票及銀行貸款外,還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其中一種特殊形式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這類債券要經過股東大會討論表決。在出具的決議書中對債券發行規模、期限、發行方式、承銷方案等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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