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前的注意事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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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前的注意事項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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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前的注意事項協議

(一)確定合夥之前的準備。
1、合作前,清理自身的賬目。理清自身賬目,為的是將來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萬一發生爭議,能夠明確自己的權益。
2、認真審查對方的資本實力。審查合作伙伴的資本實力,同時也是在檢驗對方的誠信。在合作中,如果對方實力不強但以實力雄厚的面目出現,不但增加了風險,也容易發生爭執。
3、擬定合作協議。合夥協議寫得越清楚、越明白,對合夥人彼此的保護程度也就越高。
(二)簽訂合夥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各個合夥人應該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者監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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