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兩人)合夥經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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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兩人)合夥經營協議

餐飲店(兩人)合夥經營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 合夥宗旨

秉承互利共贏、開誠佈公、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經營本項目。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坐落於 號的 餐飲店,主要營業範圍包括早點、各類快餐、酒水飲品等。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 甲乙雙方各以總出資額50%方式出資。

(二) 雙方合夥的出資:前期初定裝修、設備款¥___ ___元(大寫:寫: )必須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首年房租雙方各 元須於 年 月 日前向 交納,以後的房租雙方各自於每年的 月 日前向 交納(或由 餐飲店支出)。

(三) 前期合夥出資(不含鋪面租金)共計¥___ ____元(大寫: 寫: )。合夥期間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四) 合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_ _年;如果期限屆滿後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續延。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盈餘分配按雙方各50%比例分配。

(二)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按按雙方各50%比例承擔。

(三)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 視企業經營規模擴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接納新的入夥人,但須重新簽訂入夥協議。

(二)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90日通知另一方。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合夥人因個人行為導致被公安機關拘捕或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當然退夥。

3、 合夥人有營私舞弊、損害合夥利益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可以將其除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合夥人退夥後,雙方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須經另一方同意後重新簽訂入夥協議。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委託 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① 以負責人名義簽訂鋪面租賃合同,辦理工商税務登記及其它有關證照事務,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 支付合夥債務;

⑤ ____________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雙方都有表決權。

(二)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以雙方各50%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三)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雙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 在退夥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或者經另一方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①合夥期屆滿,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夥;②合夥期未滿,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由雙方共同進行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 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 合夥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另一方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條款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四)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 方:______ __ 乙 方:______ __

時 間:________ ____ 時 間:________ ____

(附:租賃協議、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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