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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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如何處理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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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債務如何處理

關於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退夥後,債務的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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